南京發(fā)布“假人才真炒房”核查結果: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 8人被治安處罰
原標題:騙取人才房?!南京發(fā)布“假人才真炒房”核查結果:2人被采取強制措施,8人被治安處罰
到底是怎樣的人才購房政策,會引發(fā)一些人的不法心思?
近日,有媒體曝光南京中介幫助“人才”騙取人才購房證明,購買商品房的問題。經南京有關部門核查,對查明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員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和治安處罰。
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5月11日下午,南京市相關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了情況通報: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個別中介和少數個人通過虛構勞動關系、代簽勞動合同、代繳社保費用、偽造印章等,騙取人才購房證明不法行為。核查中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現已對查明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員依法處理,目前2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8人被治安處罰。
騙人才購房證明買房?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南京有中介幫助“人才”騙取人才購房證明,購買商品房的問題,之后南京多部門進行了全面核查。核查中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現已對查明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員依法處理,目前2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8人被治安處罰。
到底是怎樣的人才購房政策,會讓一些人動了違法亂紀的心思?
今年1月15日,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南京市人才購買商品住房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擴大人才購房政策覆蓋面,著力解決好人才普遍關心的購買商品住房問題。
在供應房源上,《辦法》提出了兩項政策:
政府定向籌集房源。根據人才需求,結合項目上市情況批量或整體籌集,在項目銷售方案中明確。
市場優(yōu)先供應房源。全市可售商品住房均對人才優(yōu)先供應,每批次供應房源為本次申請上市銷售量的20%—30%,具體數量由開發(fā)企業(yè)根據人才需求,在項目銷售方案中明確。
在供應方式上,《辦法》明確,政府定向籌集的房源集中供應。根據每個項目的不同特點,結合位置、套型、價格等因素單獨制定銷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確供應的房源、數量、價格、對象等內容并向社會公示,人才憑《人才購房證明》到項目現場報名登記,由政府指定的單位或開發(fā)企業(yè)按照銷售方案組織人才集中選房。
市場優(yōu)先供應的房源分批供應。市房產部門根據項目開盤計劃,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務平臺”發(fā)布即將開盤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務專員聯(lián)系方式,人才憑《人才購房證明》到項目現場報名登記,開發(fā)企業(yè)在辦理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后,按照“人才優(yōu)先,過程公開”的原則,根據公示的銷售方案,組織人才和其他購房人同步選房。
《辦法》還提出,選房過程中放棄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購房證明》有效期內申購其他商品住房項目,放棄的房源由其他購房人依次遞進選房。
47名違規(guī)者2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人才購房政策
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南京市有關部門對媒體曝光的位于江寧區(qū)的南京良城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原領航旅行策劃有限(南京)公司),因公司參與騙取人才購房證明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法人代表已被行政拘留。對位于江北新區(qū)的“南京高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進行核查,因其未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進行虛假宣傳,涉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行為,給予禁入南京市房地產經紀市場的懲戒,核查期間已責令其暫停營業(yè)。
同時,南京市有關部門對目前核查發(fā)現的47名違規(guī)取得人才購房證明的當事人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其中,尚未使用購房證明的31人,注銷購房證明;對已使用購房證明的16人,啟動注銷購房證明程序,督促開發(fā)企業(yè)及時收回房源,并組織重新銷售。
《辦法》提出,企業(yè)應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承諾對本企業(yè)人才購房申報的真實性負責,伙同他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購房證明》的,取消該企業(yè)所有人才購房申請資格,按規(guī)定納入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并向社會公布,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企業(yè)法律責任。
《辦法》還提到,人才在申請購房服務過程中應誠信申報,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如發(fā)現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炒賣房號行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購房資格,未購房的注銷其《人才購房證明》,已選房或認購的收回房源,已簽約的不予合同備案。同時,2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人才購房政策,情節(jié)嚴重的記入誠信檔案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辦法》內容,南京市有關部門目前核查發(fā)現的47名違規(guī)取得人才購房證明的當事人或在2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人才購房政策。
《辦法》提出,供應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南京市工作,相當于《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中的A—E類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二)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三)在南京市登記注冊并經認定的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新型研發(fā)機構工作,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6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四)在南京市登記注冊并經認定的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新型研發(fā)機構工作,取得本科學歷的人才(45周歲以下),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12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五)在南京市登記注冊并經認定的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新型研發(fā)機構工作,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yè)資格的高技能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六)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工作,年納稅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yè)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七)在南京市工作,通過南京市高層次人才舉薦委員會認定,并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舉薦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八)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才。
此外,《辦法》還提出,以上供應對象不限戶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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