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重要基礎設施交易審核擴大至外國私人投資者】為了將外資引向澳洲境內的重要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澳洲政府正準備修改有關外資收購和并購的法規(guī),由“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評估是否可將某些重要的國有基礎設施資產出售給外國私人投資者。
為了將外資引向澳洲境內的重要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澳洲政府正準備修改有關外資收購和并購的法規(guī),由“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評估是否可將某些重要的國有基礎設施資產出售給外國私人投資者。。。

為了將外資引向澳洲境內的重要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澳洲政府正準備修改有關外資收購和并購的法規(guī),由“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評估是否可將某些重要的國有基礎設施資產出售給外國私人投資者。
“政府正致力于加固外國投資相關的法律框架。我們歡迎外國投資者來澳投資,但當務之急是要確保重要基礎設施的出售案件是經過審查的,任何潛在的國家安全風險都經過了論證! 澳財長莫里森說,“這一新的舉措體現了本屆政府在外資問題上的開放、透明和堅持主權的態(tài)度。”
ACB News《澳華財經在線》報道,從今年3月31日起,FIRB將要對州政府和領地政府出售的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正式評估。在現行的法規(guī)下,當這些資產出售給國有企業(yè)時,才需要FIRB的評估。
政府希望發(fā)生的改變,是將這一過程程序化,且確保出售給私人投資者的重要基礎設施案件都經過了適當的審查。
“澳洲需要外國資本作為一個重要的資本來源來參與基礎設施的建設。政府認為這類投資可以使更多資金參與到重建和升級老化的基礎設施網絡和資產中去。但是,政府意識到這類投資必須符合本國的條件,必須經過適當的審查,不與國家利益相悖! 莫里森強調。
所謂必須經過評估的“重要基礎設施資產”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如機場、港口、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電、煤氣、水、下水道系統等;現有的和規(guī)劃中的公路、鐵路、聯運交通設施;電信基礎設施及核設施。
莫里森透露,針對這些重要基礎設施資產的出售,澳政府正在將現有的法規(guī)框架內做出一些修改。比如,
制定在澳投資的跨國公司繳稅的相關要求;
澳稅務局更強有力的執(zhí)法能力及對違法者的嚴厲懲罰措施;
將農業(yè)用地的免審門檻降至1500萬元;
估值5500萬元以上的農業(yè)公司的股權變動須由FIRB審查;
David Irvine(澳大利亞安全情報組織和澳大利亞秘密情報局前總干事)去FIRB任職以加強委員會對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能力;
強制出售被外國人非法獲取的價值7600萬元的27處房產。
在過去幾年,澳大利亞一些港口和工程公司出租和出售案件中,頻頻出現中國公司的身影。2014年中,紐卡斯爾港口98年的租約以17.5億澳元的價格被中國招商局集團所在財團收入囊中,2015年,中國中交集團斥資12億澳元收購了建筑工程巨頭John Holland.
表面上看來,如果澳洲政府對此類并購和收購制定更清晰和嚴格的法規(guī)及相關審查制度,使得外資受到種種限制,但從另一方面,對欲進入該領域的外資也提供了更明確的方向及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