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 (記者 王超)2018年2月12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發(fā)布修訂后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1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1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
在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本次修訂優(yōu)化了國債期貨持倉限額制度,并將發(fā)行期限較長的舊券從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范圍中剔除。其中,關于持倉限額的修訂將于2018年2月13日起在國債期貨1806合約及其后續(xù)合約上實施,關于剔除舊券的修訂將在新上市的國債期貨1812合約及其后續(xù)合約上實施。
針對現(xiàn)行的合約和交易細則,本次國債期貨相關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優(yōu)化國債期貨持倉限額制度
目前,5年期和10年期國債期貨限倉規(guī)定如下:合約上市首日起,持倉限額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為300手。本次修訂做出如下調整:
一是減少限倉和保證金梯級:將原三級梯度限倉和保證金調整為一般月份和臨近交割月份兩級,臨近交割月份持倉限額切換時點由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延遲到交割月份之前的一個交易日;梯度保證金由三級調整為兩級,切換時點調整為自交割月份之前的兩個交易日結算時起,5年期國債期貨梯度保證金由“1.2%~1.5%~2%”調整為“1.2%~2%”,10年期國債期貨梯度保證金由“2%~3%~4%”調整為“2%~3%”。
二是調整限倉額度:一般月份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手,臨近交割月份提高到600手。
三是延遲套保套利臨近交割月額度申請截止時間和生效日期:申請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前的第五個交易日延遲到交割月份前的第五個交易日,生效日期由交割月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延遲到交割月份之前的一個交易日。
二、剔除國債期貨可交割券范圍中部分舊券
國債期貨可交割券范圍中剔除舊券的具體調整如下:
一是在5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范圍中剔除發(fā)行期限7年以上的國債。將5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改為“發(fā)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為4-5.2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二是在10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范圍中剔除發(fā)行期限10年以上的國債。將10年期國債期貨可交割國債改為“發(fā)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下一步,中金所將嚴格、認真履職盡責,密切關注國債期貨合約及交易細則修訂后的市場運行情況,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確保國債期貨市場健康、平穩(wěn)、有序運行。
相關市場解讀:
對于可交割券的變化,東方證券固定收益業(yè)務總部副總經理吳澤智表示:“剔除的券交易本來就不太活躍,對國債期貨的套保和正向套利策略影響都不大。同時,規(guī)則修訂之后,多頭不再擔心被動交割到流動性差的老券,更愿意進入交割,有利于國債期貨價格更貼近新券!
吳澤智還指出:“持倉限額的變化可以提高國債期貨的市場深度,特別是可以提高交割月合約的流動性,提高跨期交易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滿足機構投資者風險管理的需要!
平安證券副總經理張東也表示:“國債期貨的梯度持倉限額2014年曾經進行過調整,本次持倉限額的進一步放寬,是市場運行更加成熟后的自然結果,有助于提升市場的流動性,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引導投資者合理進行移倉。同時,本次中金所還對國債期貨可交割券范圍進行了調整,剔除了國債老券,這將使得期貨的定價更加準確,有利于期貨套保功能的發(fā)揮,對深化國債期貨市場、構建反應市場真實利率水平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有重要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