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進入三審階段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稱“《新基金法》草案”),針對股權投資基金(VC/PE)的監(jiān)管界限日益清晰。
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草案將股權投資基金監(jiān)管對象,限定在投向股份公司股權的PE/VC。
目前,《新基金法》草案將證券投資范疇,界定為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權或股票,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證券及衍生品,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相比國家發(fā)改委要求募資額超過5億元的私慕股權基金(PE)備案,盡管《新基金法》草案對PE監(jiān)管范疇有所“收窄”,卻悄然將風險投資機構(VC)納入監(jiān)管范疇。
“證券”定義限制PE監(jiān)管范疇
目前,《新基金法》草案仍保留著“證券投資”的定義范圍。
在草案條款擬定初期,參與修訂的部分專家一度打算擺脫“證券”的束縛。
“他們認為草案最理想的修訂結果,是將‘證券投資基金’直接改成‘投資基金’!彼嘎,一旦刪掉“證券”兩字,意味著股票、債券、公司股權、交易所針對投資產(chǎn)品所設計的證券化工具等,都將納入《新基金法》監(jiān)管范疇。這些專家給出的解釋,是“證券本身屬于獲得權益的一種證明,所有獲得權利的證明都是證券”。
然而,這面臨較多爭議。由于我國對證券的定義仍采取例舉形式,一旦“證券”被刪除,各類交易所(如產(chǎn)權交易所、文交所、科教所)與其他民間機構發(fā)行的投資品種,都能冠以“證券”名稱,反而造成證券投資諸多監(jiān)管盲點。
在直接刪除“證券”兩字未果后,參與修訂《新基金法》草案的專家有意擴大證券的定義,先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也納入證券定義范疇。但同樣遭遇諸多阻力。
“主要擔心不公平交易。”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流通環(huán)節(jié)面臨特定法規(guī)與公司合同制約,如公司股權得先在有限公司持有人之間流通,才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難免暗藏不公平交易。
他說,在向國務院提交《新基金法》征求意見稿時,修訂小組最終還是刪除證券擴大化定義的相關條款,一、二審環(huán)節(jié),《新基金法》草案在未上市交易股權或股票的界定層面,都僅限在股份公司股權。
“這導致《新基金法》將私募股權基金監(jiān)管范疇,限定為投向股份公司股權的PE/VC。”他透露。